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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特困职工调查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0 浏览次数:作者:bzb 编辑: 审核:

各区总工会,市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加强特困职工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建立健全特困职工解困脱困长效机制,推动精准帮扶各项政策的落实,现对2016年度特困职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困职工界定和申报条件

1、2016年度特困职工是指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并且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子女在公办高等院校读书、单亲家庭独自抚养孩子上学、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2、符合第一条的农民工,并且是在连务工两年以上(含两年),连续在现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会会员,可列入特困职工的申报范围。

3、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不在申报范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特困职工(农民工)申办程序

1、基层工会申报:

新申报特困职工(农民工)提交以下材料:1、《连云港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申报表》(申报名单在基层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单位工会盖章);2、职工个人申请;3、收入证明(单位盖章);4、残疾、疾病证明(重大疾病要求提供医院盖章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5、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申请人或家属建设银行借记卡复印件;7、1寸照片(2张)。以上材料连同单位集体公示照片(复印件)报送系统工会(各区总工会、局、公司等系统工会)。

2015年度老特困职工,基层工会对其家庭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1、《连云港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申报表》(申报名单在基层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单位工会盖章);2、特困职工证;3、职工个人申请;4、收入证明(单位盖章);5、残疾、疾病证明(重大疾病要求提供医院盖章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示照片(复印件)。以上材料报市总工会年审。已脱困和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农民工)家庭,基层工会收回其《特困职工证》,并及时报送市总工会备案、注销。

2、系统工会核实:

各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等系统工会对基层工会报送的特困职工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核查,组织核查小组(2人以上)进行家访,核查通过后,填写《特困职工脱贫情况表》、《特困职工汇总表》、《特困职工实名制汇总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市总工会。

3、市总工会审核认证:

市总工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申报的特困职工进行审批。初审合格的特困职工名单在连云港市总工会网站和职工服务中心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放《特困职工证》,并对特困职工建档立册。

各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及时将《特困职工证》发放到特困职工本人手中,并在全国工会帮扶系统建立2016年度市区特困职工档案。

三、特困职工申报有关要求

1、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特困职工动态管理,推进工会送温暖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各级工会要通过这次调查申报工作,及时建好特困职工档案,要重点摸清特困职工的人员分布、生活、就业状况及致困原因等情况,对申报工作要做到对符合条件特困职工的全覆盖,对现有特困职工中因为家庭收入增加、纳入“低保”、子女毕业等原因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及时报送市总工会进行调整。

3、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特困职工调查申报工作,以第一责任人和第一知情人的身份深入到职工家中,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特困职工的就业状况和家庭生活等详实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同时严格申报条件,规范申办程序,把好政策关,做到不漏报、不重报、不错报。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营私舞弊。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各单位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本系统特困职工申报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联系人:周佃元、程华,联系电话:0518-85400640,电子邮箱:lygbzb@163.com

附件:1、《2016年度连云港市区特困职工界定和申报条件》

2、《连云港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申报表》

3、《特困职工汇总表》

4、《特困职工脱贫情况表》

5、《特困职工实名制汇总表》

连云港市总工会

2016年9月12日
 

附件1:

2016年度连云港市区特困职工界定和申报条件

一、2016年度特困职工标准

凡在本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连务工两年以上,在现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并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供诊断证明书)或残疾(提供残疾证)无再就业能力的;

(二)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赡养无收入且患重大疾病(提供诊断证明书)父母的;

(三)子女在公办高等院校读书的;

(四)单亲家庭独自抚养孩子上学的;

(五)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各类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奖金、津贴、补贴,农副业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予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等;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2、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做好突出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3、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4、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存在以下情形不得申报特困职工

1、家庭有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提供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3、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4、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5、故意隐瞒收入不报的;

6、因不履行有关规定而被停止社会救助未满3个月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

四、重大疾病类型

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是指各种原发性癌症;白血病;腹水型肝硬化;爆发型重症肝炎;肾衰竭、严重尿毒症(透析);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不含卵圆孔修补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因病施行肾、肺、肝及骨髓移植术;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因脊髓炎引起的截瘫的等因自负医疗费重大而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附件2.doc

附件3.xls

附件4.doc

附件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