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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作者:lygzgh 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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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扶危济困优良传统,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多层次、多元化职工医疗补充保障体系,发挥职工互助互济的社会作用,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第一条 保障对象

连云港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在单位统一组织下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本保障计划,享受相关待遇。团体会员须占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以上,从业人员小于3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保障期限

本计划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首次参保实行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免责期和减责期。履约单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免责期,61—180日内为减责期,续保时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第三条 保障类型

1.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

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包括两类共二十七种列名病种,具体为:

第一类:1、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2、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6、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7、脑中风死亡或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碍;8、异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供体);9、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10、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11、颅内肿瘤开颅手术;12、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第二类:1、原位癌(病理诊断);2、交界性肿瘤(病理诊断);3、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心内膜炎;4、再生障碍性贫血;5、良性脑肿瘤;6、骨髓纤维化;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8、因病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9、因病永久不可逆双耳失聪;10、流行性乙型脑炎;11、运动神经元病;12、介入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13、主动脉支架植入术;14、眼角膜移植术;15、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

(1)参保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受到突然、本人无法回避、非本人故意的外来致害物严重伤害,以及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1—10级的。

(2)意外伤害导致直接死亡的(含一个月内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条 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参保单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向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一次性缴纳互助保障费,费用由单位行政经费、工会经费与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单位与个人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2。参保单位可降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全额代缴。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承担的参保费,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 保障待遇

1.对参保人在责任期内患本计划第三条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一类病种之一的,经承保人审核批准后,由承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15000元;对参保人在责任期内患本计划第三条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二类病种之一的,由承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5000元。一年责任期内,承保人对本计划同一病种互助待遇累计支付不超过15000元。

2.对首次参保人在减责期内患本计划第三条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列名病种的,承保人按照应享受待遇的30%支付,该项病种及相关疾病或手术责任免除;对参保人在免责期内患本计划第三条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列名病种的,承保人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对参保人已获本计划第三条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列名病种支付待遇的,续保时该病种不在承保范围。

3.对参保人在责任期内发生本计划第三条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情形的,在治疗终结后,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由承保人分级支付互助保障待遇(具体如下表):

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分级支付标准表(单位:元)

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标准

20000

15000

10000

7000

5000

4000

3000

1500

1000

500

4.对参保人在意外事故中直接死亡(含一个月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承保人支付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30000元。

5.对参保人在责任期内发生多次意外伤害的,承保人累计支付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不超过30000元。

6.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理事会可根据年度资金运营情况,对本计划确定的互助保障待遇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除外责任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保人不承担支付责任:

1.参保人首次参保前已患可直接导致本计划承保范围的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记录以及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参保人有违章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斗殴、醉酒及使用毒品,地震、战争、军事、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伤害和疾病等行为的。

第七条 续保

参保单位和承保人应于期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期满20日后仍未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办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计划授权连云港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市各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